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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易珍春 刘军
故宫博物院诉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8月1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二被告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380余万元和150余万元,共计530余万元,并登报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故宫博物院诉称,其曾于2010年与被告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对该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期限3年。合同到期后,未经故宫博物院同意,酒业公司仍以“故宫博物院监制”名义生产销售并虚假宣传。被告商贸公司自2017年起与该酒业公司合作,在京东、天猫等开设专卖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虚假宣传。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两千余万元,并登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酒业公司辩称,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其制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商贸公司也否认侵权,辩称签合同前,酒业公司向商贸公司出示了其与故宫博物院所签《监制合同》等,商贸公司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原告故宫博物院举世闻名。被告酒业公司在监制合同届满后,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仍在其生产的酒产品上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必然会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故宫博物院存在密切联系,属借助原告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对原告声誉及经营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在双方长期合作且不断扩大销售渠道及销售量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商贸公司向酒业公司询问过监制事宜或要求酒业公司提供新的授权文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其免责抗辩不予采纳。
涉案网店在其商品详情的“历史大事件”中反复提及故宫博物院并显示故宫博物院2007年出具的授权书。经查,上述内容一部分为真,即故宫历史及故宫博物院曾向该酒业公司出具授权书,但授权书已到期的事实应披露而未披露;一部分为假,即该网店所售产品为“故宫博物院指定用酒”。二被告行为均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因涉案网店均已不再经营,故法院不再支持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二被告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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